为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信部联规〔2021〕207号),按照《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工通装函〔2022〕36号),现组织制造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市加强《◆■“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解读宣传,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国家标准宣贯,有步骤地引导企业开展贯标应用,总结智能制造经验模式◆■◆★,加强宣传推广。
请各市组织本地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定期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与诊断(企业自评估操作方法详见附件1)◆★■★★★,推动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建议每年组织企业开展自评估2次,同一企业相邻两次自评估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请各市确定一名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平台管理员,可登录平台查看本地企业自评估情况,跟进对接本地智能制造评估工作★★■◆,并于3月4日前将管理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请各市高度重视◆■★◆■★,本着企业自愿原则★■★◆■,组织企业客观填写自评估信息。评估评价工作不收取费用。
依据国家标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企业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